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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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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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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发〔2010〕8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浙食药监食[2010]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建筑工人饮食安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建筑工人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贯彻落实企业负总责、项目部各负其责、食堂管理人员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建筑企业主体责任,做到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规范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必须在明显处上墙公示。食堂、餐厅等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熟食间、原材料储藏间。
三、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日常监督管理 各企业要监督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减少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厨房设施、设备的检查。企业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认识到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
四、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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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宁波市建委、余姚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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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7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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