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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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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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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发〔2010〕5号
转发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企业应与该人员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劳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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