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发〔2009〕83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开发销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宁波建委的通知精神,现决定对全市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正在开发销售的房地产企业及开发项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违法预售行为。主要检查: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担保金”、“保留款”的。二是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2.是否存在隐瞒房源行为。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者是否有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的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公示预售证、公开房源、价格。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是否存在期房中介交易行为。主要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居间、代理期房转让,发布期房转让信息。
三、检查步骤
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落实自纠措施。将填妥的自查自纠表(附后)于9月16日前报市建设局房地产科(联系人:冯建军、舒超 电话:62701897 )。
2.集中检查阶段。我局组织力量在9月17日—9月21日对售房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严格按规定处理。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准备好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四、有关要求
开展房地产销售市场专项检查,是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要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实事求是地自查自纠,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对避重就轻,掩盖问题、拒不自查自纠、限期拒不整改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余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自纠表
2、余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自纠表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