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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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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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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发〔2009〕76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登记表》。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知表》在重点施工环节开始施工前和施工完毕后告知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站。
四、待“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市质安站应及时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及施工管理情况输入信息系统。
五、因目前尚未建立“宁波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我市的专家组论证工作仍以余姚市勘察设计监理协会作为专家组论证平台,待宁波建立专家库后,参加方案论证的专家应从宁波专家库中邀请。
六、为确保承重支模架的安全施工,我市建筑工程层高超过3米(不含3米)的承重支模架不得用木材作为支撑,应采用施工方便,强度、刚度、稳定性较好的钢质支撑。
七、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余建发〔2006〕16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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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宁波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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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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