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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区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1 字体:【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 余姚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余姚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为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运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和补贴奖励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奖励范围、对象与时限

(一)补贴奖励范围:市中心城区四个街道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关单位。

补贴对象:承接老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

奖励对象:社区居委会及物业服务单位。

(二)补贴奖励时限:从2009年度开始实行,暂定3年。

 

考核的组织实施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领导考核工作。成员由市建设、物价、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城区四个街道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下称市考核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及社区居委会的考核工作,相关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公室监督、抽查、审核确定。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对老住宅小区的考核

对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在小区综合得分的基础上给予补贴。综合得分由物业服务费收缴率(60分)、业主满意率(10分)、其他基础工作考核(30分)三部分组成。按各老住宅小区面积给予年度补贴,考核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1.2/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80(含)-90分之间的,按1.1/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70(含)-80分之间的,按1.0/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60(含)-70分之间的,按0.9/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按0.6/平方米/年补贴。

(二)对新住宅小区及社区居委会的考核

对新住宅小区及社区居委会的考核采用百分制。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对新住宅小区的考核结果,按不大于20%的比例评出示范小区,各奖励2万元。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对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按不大于30%的比例评出优秀社区居委会,各奖励3万元。

具体考核的评分细则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四、考核结果确定及资金拨付

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公室审核确定,市考核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函送市财政。市财政在3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考核结果将资金全额拨付给各补贴、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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