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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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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1-22 |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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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发〔2009〕7号
关于转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将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工作必须在2月底完成,3月1日开始,未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得在本市建筑工地使用。登记备案地点设在市质安监督站,联系人:唐红挺,联系电话:62824717。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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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宁波建委、市安监局、技术监督局、质安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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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1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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