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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姚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31 字体:【

余建发〔2009123

 

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姚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建委《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姚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余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1231日印发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姚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将人员基本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经首次备案地或注册地(指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外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四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承接施工业务,应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进姚备案手续,进姚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必须达到二级或以上(特殊专业资质除外)

企业申请办理进姚施工备案应提供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姚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姚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三)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现象,进姚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诚信证明(见附件3

(四)企业在姚相对独立的、固定的商用或办公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登记证复印件。其中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提交企业人工工资保函复印件。保函按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文件要求办理,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备案有效期;

(六)宁波市外建筑业企业需提交《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七)企业驻姚人员清单(具体人员标准见附件4)。企业驻姚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姚负责人、驻姚技术负责人、预算员、会计员,驻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驻姚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质量员)

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缴纳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身份证号码)、险种、交纳基数、缴费期限、打印时间等信息)并要求由社保管理部门盖章,补进人员另外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宁波市外企业同时提供总部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与资质证书对应人员)和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891号)要求配备的总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上述人员(除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与进姚人员重复,必须输入到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管理人员栏。

外地企业驻姚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在项目中任职。

(八)驻姚机构办公设备、设施配置清单,包括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必需的办公设备、设施。

(十)需要核实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五条  市建设局对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驻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资料真实齐全、办公场所符合要求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检查办公场所时,驻姚负责人、驻姚技术负责人、50%的技术人员必须到场。

第六条  备案有效期为每年331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延期备案除提供第四条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我局出具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未按时办理延期备案手续的,两年内不得在姚申请备案。上年度在姚无工程业绩的,取消企业在姚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在姚申请备案。

第七条  企业所提供的备案资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两年内不予备案;企业近两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驻姚机构地址或驻姚人员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随带变更申请到建设局建管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建设局巡查时发现驻姚机构已不具备进姚备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我局收回或注销备案证,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条  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管理考核制度。市建设局对企业在本市内的驻姚机构、工程业绩、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企业在姚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在姚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外地进姚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时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视为自动放弃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在姚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人员调出余姚市后一年内该人员不得再次进姚备案。

第十三条  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企业在姚备案资格,由我局收回或注销备案证,两年内不得在姚申请备案: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企业在工程投标中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企业年度内拖欠民工工资,因建筑业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并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七)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一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八)进姚人员存在人证不一、证书涂改、套证、假证等现象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企业退出余姚市建筑市场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宁波市外企业同时在信用证上登记注销,一年内不得在姚申请备案;退出余姚市建筑市场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两年内不得在姚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姚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人员信息系统管理暂不作要求。我局原关于外地进姚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附件:1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姚登记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诚信证明

4外地建筑业企业驻姚人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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